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利,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采取单位会员制,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团结成都市内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以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运营模式“抱团”发展。
第三条 会员由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统一发展和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
(二)自觉遵守《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集成电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五条 会员入会流程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入会申请表需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包括:加盖鲜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理事会备案复审。
(三)理事会自接到《入会申请表》之后,由两名及以上理事与秘书处工作人员一同对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走访,再由理事会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单位收到《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员入会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协会秘书处将新入会员单位资料登记入档,确定单位联络人,顺畅沟通渠道。
(五)会员单位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协会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专用票据。
(六)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官网和期刊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会员单位即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对本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申述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积极推动成都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作。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进行收取。
第八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2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1.5万元;
(三)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0.5万元;
(四)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0.2万元。
第九条 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9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当年1月1日后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因已经交纳当年会费,故无需再交。
第十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实施行业管理、开展各项业务交流活动、信息刊物出版发行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进行会籍科学管理。数据库包括会员花名册、入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会员缴费纪录、会员信用纪录等,会员数据库会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协会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一次重新注册登记。未按时进行注册登记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本协会官网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申请升为理事单位
(一)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成都市集成电路领域知名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学术团体等单位,在经济规模、技术水平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2.加入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一年以上。
(二)升级为理事单位流程:
1.会员单位提交升级理事单位申请书,以及理事候选人推荐名单。
2.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表决,其申请须经到会会员或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新晋理事单位和理事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全体会员公示7个工作日。
4.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协会秘书处颁发理事单位证书。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申请升级为副会长单位
(一)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成都市集成电路领域有着引领性和代表性,并为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学术团体等单位。
2.加入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两年以上。
(二)升级为副会长单位流程:
1.理事单位提交升级副会长单位申请书,以及副会长候选人推荐名单。
2.召开理事会进行表决。其申请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新晋副会长单位和副会长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全体会员公示7个工作日。
4.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协会秘书处颁发副会长单位证书。
第十八条 具有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须经协会审核、本人同意,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公示7个工作日,并进行成都市民政局登记、备案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
第五章 退会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并且取消会员应享受的一切权利。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单位,并报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的处分,凡被除名者,自本协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收回证书,并在本会刊物和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不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其单位也将取消理事单位资格。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变更、解释权属成都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